新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施行 跟踪审计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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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度457票  瀏覽3次 時間:2010年2月22日 09:13

新修订的《》(下称《条例》)20日正式公布。与此前相比,《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并在《审计法》的基础上,明确社保资金审计范围。

《条例》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条例》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重新做了明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被解释为: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与此前《实施条例》相比,在新的实施条例中,还明确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范围。其中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此外,在《条例》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除了包括原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等,还增加了“有价证券”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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