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佐洱:參選人「效忠」是政治底

熱度480票  瀏覽60次 時間:2016年7月26日 09:42

【星島日報報道】選管會要求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所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確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認為,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是應對「港獨」的重要舉措,將必須擁護《基本法》等早已存在的實質義務程序化和具體化。他強調,對立法會參選人的「政治效忠」要求是法律底 和政治底 。

  是特區無可迴避的選擇

  全國港澳研究會日前在北京舉行了專題研討會,討論「確認書」問題。陳佐洱會後接受中新社專訪時表示,「港獨」勢力氣焰已成為影響香港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因素,阻斷其進入立法會,已是特區無可迴避的選擇,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是應對「港獨」的重要舉措,有關程序也非在法律層面「創設新的義務」,而是對參選人登記表有關內容的「延續、補充和強調」,因為《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均已載明「相關效忠義務」。

  他又說,「確認書」的另一好處在於讓香港選民更加放心,當選的立法會議員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擁護《基本法》,「其政治品行是可以信任的」,而為保證立法會的政治效力,必須對所有參選議員的人有程序上的限制和約束,這也是政治倫理的基本要求。他強調,「確認書」不僅是簡單的法律程序,更是維護「一國兩制」政治體制和香港社會政治制度的原則問題。

  而在研討會上,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就表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沒有給拒簽確認書和拒絕承擔效忠義務提供任何法律依據和支持,而《公約》第十九條雖明確了人人均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

  「拒簽無國際法依據」

  但饒戈平同時強調,在關涉到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 生或道德等議題時,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將受到某些限制。因此,拒絕簽署確認書以及拒絕承擔效忠義務,並沒有國際法上的依據。本報記者

  要聞

TAG: 基本法 法律 香港
頂:33 踩:31
對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當前平均分:-0.59 (131次打分)
對本篇資訊內容的質量打分:
當前平均分:-0.28 (154次打分)
【已經有131人表態】
29票
感動
18票
路過
24票
高興
11票
難過
9票
搞笑
12票
憤怒
15票
無聊
13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