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要求判處緩刑 強調案件特殊不涉虛假 

熱度195票  瀏覽6次 時間:2016年3月04日 09:23

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67歲)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後短暫休庭,主審法官姚勳智上午11時開庭聆聽求情,辯方指以案情作主要求情理據,強調整件事非預謀,是突發性事件,劉夢熊在無任何警告情況下,被邀請接受廉署調查,並充分合作後突然被捕,基於被捕的感受才發出該等文件,從沒建議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廉政專員白韞六毋須跟隨政府機制辦事。

代表劉夢熊的謝華淵資深大律師今次求情有15點,強調本案案情特殊,犯案時間短,實際上是2013年1月9日晚至1月10日黃昏,不於24小時。劉夢熊也沒有刻意穩瞞涉案電郵信件,電郵是發給廉署的普通電郵,非白專員的私人電郵,故必經多重關後才送到白專員。

辯方強調,劉夢熊的行為不涉及虛假性、不誠實手段,電郵只是有關往事及被告的感受,全是真實事情,控方也沒對電郵中內容作出挑戰性的陳述。同時,劉夢熊在東方明珠一案充分合作調查,沒有影響該案達至不良結果,對東方明珠案的信念也是正確,最終被控串謀貪污罪名不成立,以8:0一致決定劉無罪,足證其基本罪行是不存在,有關威嚇手段也從無向白專員實行。

辯方續指,事件發生是因為被告抱著「是其是,非其非」的原則,從報章上可見,被告為人敢言、敢性、不怕權貴,即時是梁特首或白專員,若他們做錯,便會向他們指出。

辯方參考案例後要求法庭考慮3點因素:一、原本被干預的基本罪行的嚴重性,回顧此案串謀貪污罪根本不成立;二、被告對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的堅持;三、妨礙司法公正的後果,回顧此案東方明珠案無被影響審訊。故綜觀3點,被告行為對影響廉署及案件審查過程非常少。

辯方要求法官判處劉夢熊緩刑作為懲罰,刑期不一定長,因此此案存在不尋常情況。法官押後至12時半判刑。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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